希荻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公告时间:2025-07-28 19:43: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39-1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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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39-14号
致: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希荻微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希荻微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针对本次重组,本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出具“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12 号”
《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且《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均已更新出具,据此,本所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问询函》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回复和说明,并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希荻微、标的公司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单位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希荻微、标的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重组管理办法》系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2025 年修正)》,《监管指引第 9 号》系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5 年修订)》。除此之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释义及相关网站对应的网址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
《问询函》问题 2 关于交易方案
重组报告书披露:(1)交易各方约定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 1 个月内完成
标的资产交割手续;(2)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为 2025 年至 2027 年,业绩补偿的计算基于 2025-2027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的实现情况,标的公司承诺实现的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2,200 万元、2,500 万元和 2,800 万元,三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
低于 7,500 万元;(3)本次交易设置分期解锁安排,若标的公司在 2025 年度、2026 年度实现约定当年业绩的 90%,且在限售期届满后 10 日内,交易对方持有的对价股份于次年度即 2026 年、2027 年分别按照 30%、30%的比例分期解除限售;限售期为交易对方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4)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的对价现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对价现金总额的 35%且支付时间早于标的资产交割时间;(5)收益法评估预测标的公
司 2025 年至 2027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2,314.18 万元、2,434.52 万元和 2,694.35 万
元。
请公司披露:(1)延期交割的原因,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具体影响和风险;(2)2025 年标的资产尚未交割但作为业绩承诺期计算业绩补偿的合理性,2025 年业绩情况对整体业绩承诺实现的影响;2025 年收益是否属于过渡期损益,当年收益纳入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及对业绩补偿计算的影响;(3)结合预计交割时间和限售期安排,分析本次交易分期解锁安排设置的合理性;(4)分析资产交割前支付现金对价 35%的合理性;(5)业绩承诺与评估预测的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事项(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延期交割的原因,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具体影响和风险
(一)延期交割的原因
上市公司基于与相关合作方的业务安排,为利于相关协议的履行,交易各方
在本次交易协议中约定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 1 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手续。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延期交割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延期交割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具体影响和风险
1.延期交割未违反上市公司曾签署的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双方约定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 1 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手续,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承担。过渡期内的相关权益、利益自交割之日方纳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并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就此事聘请律师出具的专项意见,本次交易约定延期交割未违反上市公司曾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以此为前提,上市公司所面临的赔偿风险较小。
2.延期交割未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注册文件失效”;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
根据本次交易目前进度的预期,本次交易的交割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十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因此,本次交易的交割安排未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若本次交易最终未能交割的,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退还其已支付
的 35%现金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若本次交易最终未能交割的,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退还已支付的 35%现金款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延期交割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延期交割对上市公司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
二、2025 年标的资产尚未交割但作为业绩承诺期计算业绩补偿的合理性,
2025 年业绩情况对整体业绩承诺实现的影响;2025 年收益是否属于过渡期损益,当年收益纳入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及对业绩补偿计算的影响
(一)2025 年标的资产尚未交割但作为业绩承诺期计算业绩补偿的合理性
根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在该协议中对标的公司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将实现的净利润作出承诺,约定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或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后两年(即 2026 年度及 2027 年度)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未达到 2026 年度及 2027 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即 5,300 万元)的,
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补偿,且约定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 2026 年、2027 年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超过相应承诺净利润数且标的资产未发生期末减值的,上市公司同意对标的公司届时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现金奖励。
2025 年标的资产尚未交割但作为业绩承诺期计算业绩补偿具有合理性,本
次交易业绩承诺补偿年度不存在相应顺延安排,具体分析和原因如下:
1.本次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分期支付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上市类 1 号指引》的规定,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期限不得少于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的法定要求进行业绩承诺的范围,故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承诺、补偿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本次交易约定的交割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5 日后的一个月内,但本次交易于
2024 年年中即开始筹划和商业洽谈,并于 2024 年 11 月公开披露对标的公司进
行收购事宜,各方在交易谈判期间对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参考了标的公司 2025 年的预测业绩,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2025 年作为过渡期虽未交割但纳入业绩承诺的范围,系基于商业合理安排并根据市场化原则经买卖双方自主协商且自愿约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的业绩补偿金额已考虑到本次交易完成时间的相关影响,该等安排未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如上所述,交易双方在 2024 年年中开始就本次交易进行筹划和商业洽谈时,
将 2025 年纳入了业绩承诺期,鉴于目前交易安排及实际进展,本次交易预计在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 1 个月内完成,考虑到本次交易延期交割的相关影响,交易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7 月 8 日签署了《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补
充协议,在原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目标不变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确认:(1)增加了业绩承诺补偿触发条件:业绩承诺期后两年(即 2026 年度及 2027 年度)累
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即5,300万元);
(2)调整业绩补偿承诺:在触发业绩补偿情形时,若标的公司 2025 年实现净利
润超过当期承诺净利润的,在计算业绩补偿时将剔除 2025 年实现净利润数的影
响;在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条件情形下,若标的公司 2025 年实现净利润低于当期
承诺净利润的,则相关承诺方将根据业绩承诺补偿条款进行补偿,2025 年实现
净利润数将影响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金额;(3)调整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若发
生减值应补偿的情况,在计算减值补偿金额时,将业绩承诺方 2025 年应补偿的
金额(如适用)从已补偿合计金额中剔除。在计算减值测试的减值额时应扣除业
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