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28 19:27:12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7 月)
修订对照表
为贯彻落实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景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景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整体
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 变更设立;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员会出具了深经贸信息资字[2013]0123 号 了深经贸信息资字[2013]0123 号《关于同意景旺《关于同意景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 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在深 公司的批复》;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306503297054。 码:914403006188681436。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34,365,401 元。 934,187,75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修改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新增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章内、第八条后增加
一条,以下条文顺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修改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4,187,753
934,365,40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股东会审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通过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在满足转股条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件后,因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发生变动
的,由董事会根据转股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
修改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由
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