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8 19:15:16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
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标,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
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
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
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
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
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三)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
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的关联交易,应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虽属于总经理决策权限内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审
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总经理因与该关联交易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决策的,该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是指: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当参照章程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的
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
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 除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审议批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四) 具体交易总金额不明确的关联交易;
(五) 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六)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其他关联交易。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