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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8 19:15:16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下称《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
力发展。
本制度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下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
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财务
部门审核,再交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批准。同时,募
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
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
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
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
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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