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8 19:15:16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
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关联交易、
收购事项、出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陕西监管局(下称“陕西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相关
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或股价敏感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证券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
并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四)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披露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
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
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
相关事实。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任
何的指定报纸和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
地的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董事会秘书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证券法
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协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
(二)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的所有文件;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并公告;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七)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