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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8 18:20:4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恒勃股份、公司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5 年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首次授予、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激
本次调整 指 励对象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和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258 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恒勃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恒勃股份的股票,与恒勃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5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5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恒勃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恒勃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公告了《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5.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
依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据此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激励对象人数。前述调整完成后,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总数由 52.50 万股调整为 51.9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88 人调整为 87
人。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公司实施派息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减去每股的派息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基数(现有总股份 103,380,0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880,046 股后为 101,499,954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2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2,629,980.6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派息总金额÷公司总股本*10 股=42,629,980.68 元/103,380,000 股
*10 股=4.123619 元。根据《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毕。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43.13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1.75 元/股。因此,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43.13-0.4123619≈42.72 元/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1.75-0.4123619≈51.34 元/股。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 42.72 元/股,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51.34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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