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16:47:58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合理数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 10 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5 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内部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意见书和决定下达后 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在未作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效;
(八)内部审计部门同经营管理、人事部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项,制定《落实审计结果责任表》,连同审计报告抄送财务总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裁),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
(九)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应按落实审计结果事项逐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人事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十)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