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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6:24:33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召开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对《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废止《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 监事会履职终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3.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补充“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删除原“第二节 独立董事”,并补充“第
三节 独立董事”、“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内容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
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的法定代表人。
2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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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
为根本,以服务为基石,依靠科学规 为根本,以服务为基石,依靠科学规
范的管理、经营机制,不断为客户提 范的管理、经营机制,不断为客户提
供最优的智能制造与智慧物流解决 供最优的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持续
方案,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 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价值,
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价值。 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5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原宁波高新区瑞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原宁波高新区瑞
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 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方式具体如下: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
6 …… 下:
……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7 --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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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9
让 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
10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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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务。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
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12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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