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7-28 16:24:4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688215)
2025 年 8 月
目 录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1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3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5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3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本次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登记方法及时、全面地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在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议签到时向公司登记。超过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五、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的,应经会议主持人的许可后,方可发言。
六、每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且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在会议签到时向公司登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并有针对性地集中解答。
八、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发言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即可宣布进行会议表决。
九、会议表决前,会议登记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秩序。
十一、为维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
十二、全体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任何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对本次会议所进行的录音、拍照及录像。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15 日上午 10 时 30 分
2、会议地点: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 21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8 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的召集召开
1、会议的召集: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峰
三、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3、主持人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4、推举计票、监票代表
5、审议会议议案
6、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问和解答
7、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投票表决
8、休会,统计投票结果
9、复会,主持人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10、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11、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12、签署股东会会议文件
1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对《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废止《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 监事会履职终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3.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补充“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删除原“第二节 独立董事”,并补充“第
三节 独立董事”、“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内容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1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
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的法定代表人。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3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
为根本,以服务为基石,依靠科学规 为根本,以服务为基石,依靠科学规
4 范的管理、经营机制,不断为客户提 范的管理、经营机制,不断为客户提
供最优的智能制造与智慧物流解决 供最优的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持续
方案,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 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价值,
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价值。 为股东创造价值。
5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原宁波高新区瑞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原宁波高新区瑞
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 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方式具体如下: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
6 …… 下:
……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
7 --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