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矿集团: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5 19:39:35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体现,获得长期的资本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整体性原则
公司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工作职责:(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二)董事长领导市值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推动和协调。(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四)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市值管理日常工作,领导证券事务部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五)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加强对舆情的应对,确保市场信息透明。(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级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绑定,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促进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四)现金分红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开展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争取价值认同。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可以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可以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 行澄清或说明;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 价值;
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