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24 17:45:34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
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
任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董
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以上(至少三名)的独立董事。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
事。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
总经理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
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
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五)、(六)、(十一)项和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
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
须遵守章程规定及股东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会所制定的
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代行其职务。
第十条 外部董事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 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在设计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
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备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
(二) 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
(三) 应邀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
略委员会成员;
(四) 检查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四)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 就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 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 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
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