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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瑞华泰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7:45:34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5-031
转债代码:118018 转债简称:瑞科转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
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另外,为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拟将董事会成
员人数由 7 名调整为 8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4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二、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
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及与“监事”相关的表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等。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详见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了同步制定及修订。具体制度如下表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东
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9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修订 是
1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1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7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修订 否
动的管理制度》
20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股份回购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公司治理制度中,第 1-12 项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及新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5 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技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

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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