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4 17:45:34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
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未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
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的相关决议;
(十五)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十九)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和父母。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登记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
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