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24 17:45:34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9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7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0
第八章 党组织机构......5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5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64
第十二章 附则......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76757494XN)。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841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173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RAYITEK Hi-Tech Film Company,Ltd.,Shenzhe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05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4年12月17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发展高技术先进高分子材料,创新生活,追
求企业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经营:4微米至200微米高性
能聚酰亚胺薄膜,航空航天舰船特定环境应用聚酰亚胺薄膜,高频低
介电聚酰亚胺电子基膜,高铁及风电长寿命耐电晕聚酰亚胺复合薄膜,
低温超导和核能特种绝缘聚酰亚胺薄膜,光学级透明和白色聚酰亚胺
薄膜,热塑性聚酰亚胺复合薄膜,有机发光半导体显示用聚酰亚胺材
料技术解决方案,电子屏蔽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射频和电子
标签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热管理基材和防护材料技术解决方
案,微电子封装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高储能电池聚酰亚胺隔
膜材料;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及应用的制备技术和装备的设计研制、
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智能、传感、量子和石墨烯薄膜新材料
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柔性显示、智能穿戴和薄膜太阳能新材料技术
和产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3,5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
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1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 4208.3059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2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46.6447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3 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 1,761.6612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4 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34.9836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5 宁波达科睿联股权投资合伙企 1,0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6 深圳市华翼壹号股权投资合伙 905.7028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企业(有限合伙)
7 徐炜群 507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8 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 5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司
9 龚小萍 333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0 吴洁华 3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1 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21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2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92.7018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合计 13,5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
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总额变
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