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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4 17:45:34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
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
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
说明书等文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
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
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
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
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
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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