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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6:33:49

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通过书面文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7
人,实际出席参加表决的董事 7 人。
会议由董事长张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制定了《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公司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调整到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授予数量;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本激励计划,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如适用)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所审议部分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拟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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