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德林海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8 18:36:26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为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被审计单位,包括被审计的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内审部独立开展审计,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的功能,系统地提供审计分析、评价和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审部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审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内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内审部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内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不存在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内审部和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副经理提出建议,报经经理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 财务审计;
(三) 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四) 内部控制审核;
(五) 舞弊审计;
(六) 重大事项审计;
(七) 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八)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
以保证。
第十五条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经营指标提出鉴证,绩效按审计结果兑现。
(九)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具体制度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
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可以用检查、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内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内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内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内审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内审部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
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内审人员应通过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审计项目终结后,内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审计意见、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等资料整理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查处分离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公司规定、制度、流程的人员可行使建议处罚权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最终处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人力资源部政策决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