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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香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17 19:25:15

证券代码:920016 证券简称:中草香料 公告编号:2025-089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
经营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
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以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就拟提名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进行广泛协商;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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