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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加芯彩: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6 19:17: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具体持股比例的“达到”,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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