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21:05:06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5-035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锦成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股份32,424,000股(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比例的41.6826%)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锦成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77,879股(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比例的1.0000%),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55,758股(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比例的2.00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刘锦成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后续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刘锦成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为32,424,000股,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比例的41.682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77,879股(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比例的1.0000%),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55,758股(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比例的2.0000%)(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刘锦成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刘锦成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
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相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最终是否按期实施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因此尚存在不确定性。
2、刘锦成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其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的情形以及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5、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刘锦成先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刘锦成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