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1 17:54:0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55-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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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55-3号
致: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辰奕智能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辰奕智能的委托,担任辰奕智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等权益工具。《激励计划草案》就三种权益工具分别规定了权益数量、授予/行权价格、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授予条件、授予日、有效期等事项,并根据权益工具的特性分别规定了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及其适用的考核要求。《激励计划草案》未规定三种权益工具贤的授予、登记等事项需要一并实施。
经检索《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规定,不存在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等事项需要一并实施的要求。
据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包含的三种权益工具是可分割的,可以分别实施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方啸中
______________
吴芷茵
2025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