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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10 20:32:5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电力”“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
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082 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主承销商”“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4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57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5 年 4 月 10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 2025 年第 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5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5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
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核心员工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
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
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投资者全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兴证资管鑫众山大电力 1 号员工战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12 个月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与数量
兴证资管鑫众山大电力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山
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407.20 万股,同时总认购金额不超过 5,970.00 万元。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1、选取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实施细则》
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
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
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员工,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综上,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
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即不
超过 407.20 万股,同时总认购金额不超过 5,970.00 万元。
根据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兴证资管鑫众山大电力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YH73
募集资金规模 5,970.00 万元
管理人名称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备案日期 2025 年 5 月 16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5 月 8 日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兴证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根据《兴证资管鑫众山大电力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计划
财产;(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
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
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在法律法规
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受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财产承担;(9)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揭示(含不时发布的公告和沟通函件)或提出建议而投资者拒绝听取的,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自主决定认申购、持有、赎回等所产生的责任;(10)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提供的各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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