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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9 19:28:43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50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部审
计制度》,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部的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审计部人员配置不少于一名专职人员。
第九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审计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战略会议以及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议;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公司会议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有权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相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九)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且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事务、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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