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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9 18:49:04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公告,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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