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8 19:49:57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2025-040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867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高度重视,会同年审会计师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监管工作函提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业务。年报显示,你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于 2024 年 2 月与联营企业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 5,700 万元债权转给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同意以 5,700 万元受让。前期小贷公司已向典当公司支付 4,000 万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 1,700 万元。你公司本期转回贷款减值损失 3,925 万元。上述事项对归母净利润影响较大,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
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贷款发放的情况,包括不限于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发放金额、有关决策情况等,说明前述债权转让的决策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协议安排、贷款对象信用资质及追偿进展,说明相关债权转让前后关于贷款减值损失计提情况,并说明前期未转回减值、本期转回减值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小贷公司 2024 年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明确后续未支付金额的还款计划;(4)截至 2024 年末,公司发放贷款和垫款期末余额为425 万元,含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2484.90 万元,发放贷款和垫款损失准备-2059.90 万
元。请公司补充披露贷款发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抵押方式、是否为关联方。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一)相关贷款发放的情况,包括不限于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发放金额、有关决策情况等,说明前述债权转让的决策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典当公司、小贷公司与公司的关系介绍
典当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贷公司为公司持股 50%的子公司。2019 年之前,
公司因与小贷公司股东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阳园林”)签订非关联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对小贷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19 年,因公司与怡阳园林签订的非关联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公司不再具有小贷公司控制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披露,小贷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为公司持股 50%的联营企业。
2、小贷公司前期贷款发放情况
(1)兴浦贷款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小贷公司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浦公司”)、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飞等个人共计发放 11 笔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兴浦贷款”),合计金额 6200 万元,具体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借款人 本金 借款日 决策程序
王*飞 350 2013/8/16 第九次贷审会
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750 2013/8/16 第九次贷审会
王*非 500 2013/8/16 第九次贷审会
任*霖 700 2013/11/14 第十三次贷审会
王*非 250 2013/11/22 第十三次贷审会
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 750 2014/1/17 第十七次贷审会
林* 250 2014/1/17 第十七次贷审会
王*河 750 2014/3/12 第十八次贷审会
王*娜 750 2014/3/12 第十八次贷审会
许*保 750 2014/3/13 第十八次贷审会
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 400 2016/1/12 第三十六次贷审会
合计 6200
注:后续根据 2015 年签署的《合作协议》,上述 6200 万元贷款中 4700 万元转贷至
典当公司。
(2)陈*珍贷款
2014 年 1 月 16 日,小贷公司经第十七次贷审会通过,向陈*珍发放贷款 750 万元。
2014 年 3 月 14 日,小贷公司经内部小额贷款业务审批后,向王*发放贷款 200 万元。陈
*珍贷款和王*贷款后续根据 2015 年签署的《合作协议》,均通过转贷至典当公司,贷款总金额调整为 1000 万元,50 万元用于支付陈*珍及王*贷款利息。
(3)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决策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4-2015 年期间,小贷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贷款发放,上述贷款业务为小贷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合同金额均未超过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亦未超过5 亿元,未达到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标准。
3、小贷公司转贷情况
(1)典当公司与小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背景
2014年1 月及 3 月,小贷公司分别向国开行及中国银行贷款5000 万元及2500万元,
用于发放贷款。后小贷公司自身发放贷款回收情况未达预期,无法偿还国开行及中国银行到期贷款,为避免违约,2015 年典当公司与小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进行转贷,由典当公司向小贷公司贷款客户兴浦公司、陈*珍及倪*和分别发放贷款 4700 万元、1000万元、500 万元,合计 6200 万元,替换小贷公司相应贷款,替换资金用于小贷公司偿还国开行及中国银行贷款以及支付企业所得税。
(2)《合作协议》的主要约定内容
《合作协议》约定,因小贷公司偿付银行到期贷款资金不足,由典当公司向转贷客户发放贷款,该贷款风险由小贷公司承担,小贷公司转贷客户获得贷款后用于偿还小贷公司的贷款,小贷公司继而用于偿还自身银行贷款。协议还约定,在典当公司发放贷款期限内,若小贷公司收回任何现有贷款本金及利息,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时,将第一时间发放贷款给转贷客户用于替换典当公司发放的贷款。若贷款到期,转贷客户未能偿还贷款,则小贷公司将无条件发放足额贷款给转贷客户,用以偿还典当公司发放给转贷客户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3)根据《合作协议》的转贷发放情况
根据《合作协议》,典当公司向兴浦公司等转贷客户发放合计 6200 万元贷款,具体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借款人 原始本金 剩余本金 借款日
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 2000 2000 2015/1/12
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 2500 2500 2015/3/9
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 200 200 2015/5/29
陈*珍 1000 1000 2014/12/19
倪*和 500 0 2013/11/14
合计 6200 5700
(4)相关说明及决策、信息披露情况
①后期,倪*和的 500 万元贷款已归还;
②以上贷款均系小贷公司转贷贷款,根据《合作协议》,所有贷款风险由小贷公司承担,小贷公司对相关贷款已通过贷审会审议,典当公司已根据业务内控流程对该日常经营业务进行签批。
③2015 年,小贷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典当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 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贷款发放,《合作协议》所涉业务为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涉及金额未超过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亦未超过 5 亿元。
4、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情况
(1)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背景
典当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发放替换贷款后,除倪*和贷款全额归还外,兴浦公司及陈*珍贷款始终未能归还。根据 2015 年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若贷款到期,转贷客户未能偿还贷款,小贷公司应无条件发放足额贷款给转贷客户。但转贷客户兴浦公司和陈*珍已涉及多项诉讼,小贷公司无法直接向其发放贷款并偿还典当公司,因此为有
效执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小贷公司与典当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签署了《债权转
让协议》,用于向典当公司偿还已发放的贷款,以此顺利完成对于《合作协议》的履行。
(2)《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4 年,小贷公司为股份公司持股 50%的联营企业,但典当公司与小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 2015 年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延续,是小贷公司为了履行前序《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方式,且股份公司的该等履行系不受损的纯获利益。在公司与小贷公司小股东上海蔚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昕建设”)相关事项的诉讼中,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典当公司胜诉。认为小贷公司与典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相关款项,实为第三人承担相关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也认为,该债权转让及资金划转行为实际上是维护了股份公司的利益。
(二)结合协议安排、贷款对象信用资质及追偿进展,说明相关债权转让前后关于贷款减值损失计提情况,并说明前期未转回减值、本期转回减值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回复:
1、债权债务转让前后贷款减值情况及会计处理情况
债权债务转让前后贷款减值明细如下:
债权债务转让前
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