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8 16:34:44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通知、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条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深交所要求公司
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对上市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披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
期报告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会议决议公告文稿和会议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按照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要求公告。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