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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21:41:48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股票代码:00291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600.00 万元(含本数)。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 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重视新材料产业,产业政策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新材料产业作为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发展新材料产业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我国高度重视新材料产业,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支持力度,新材料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核心技术不断突破,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通过新材料领域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技术创新的突破、企业实力的增强以及产业布局的优化,国家、地方、企业、高校等共同推动了新材料产业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动新材料产业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现代化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2、在国产化趋势和下游市场发展的驱动下,新材料产业处在快速发展的机遇期
新材料产业具有技术密集性高、研发投入高、产品附加值高、应用范围广等特点,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力与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新材料产业的
创新主体是美国、日韩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近来年,随着国家政策引导下产业升级的不断推进,中国材料制造不断由原材料、基础化工材料向着新型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新能源材料、绿色节能材料过渡。当前,随着我国工业技术水平提升、环保政策趋严和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化,新材料领域正在加速国产化进程,新能源、光学显示、高端包装材料、电子等领域的高壁垒技术产品和材料助剂产品等国产化速度加快。
公司的 BPEF 和 BPF 产品作为具备高稳定性的高分子材料单体,在聚酯、
聚醚、多醚、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酸酯等高分子材料合成场景应用广泛,终端领域涉及汽车、电子、光学器件、智能家居、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等,未来有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抓住市场机遇,丰富产品布局,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材料是氟精细化学品重要的应用领域。近年来,新材料行业的火热,进一步带动含氟精细化学品市场逐渐扩张。含氟高分子材料技术壁垒较高,国内高端高性能产品对外依赖度高,伴随新材料产业的技术突破和高性能材料国产化,相关原材料需求也处于快速增长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2,000吨BPEF、
500 吨 BPF 及 1,000 吨 9-芴酮产品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产
品应用于新材料领域,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挥主业优势,丰富产品布局,巩固和扩大行业影响力,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实现长远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2、优化产品结构,发挥协同效应,为公司发展增添动力
目前公司已完成萤石-氟化氢-氟精细化学品全产业链布局,产品体系涵盖传统含氟医药、农药中间体以及萤石矿资源开采、含氟新能源材料、含氟特种单体、氟电子化学品、新型环保制冷剂等新领域。
本次募投项目依托公司现有的产业链优势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公司在新材料行业的市场地位;同时,有利于公司把握住下游新产业机会,
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新的推动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3、优化财务结构,加强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同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不断拓展含氟精细化学品业务,丰富产品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需要持续进行研发投入以及产能提升,以上投入将增加公司营运资金的支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有利于缓解公司资本开支增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压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及公司战略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2、银行贷款融资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影响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经营模式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以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及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采用简易程序,定价方式已经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并已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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