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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中孚信息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7 20:33:31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
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并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
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在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会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
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会全权决定。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
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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