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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中孚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20:34:27

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8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信息”)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若干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 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 修订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关于监事及监事会的内容,将《公司章程》中 有关“监事会”的相关职责统一修订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章程。 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
2.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
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5.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7.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权力机构批准,公司可 删除
8. 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9.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11.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12.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司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3. 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 的本公司的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
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得的收
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受6个月时间限制。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14.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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