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鹏:山东华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7 18:53:36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公司的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对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分别按照部门职责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所属子公司;
(五)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其他申请担保人。
上述被担保对象,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均应具有AAA级银行信用资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用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四)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用不良的企业;
(五)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履行必要的担保申请与受理,担保对象调查与评估,担保事项审批,担保合同签定,担保对象跟踪,担保责任的履行、解除、追偿,担保损失评估及责任追究等流程,全面、科学地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并经过科学、有效的决策与审批,确保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机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
1、负责担保申请的受理,并对担保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
2、负责牵头组织对担保对象进行评估调查,重点审查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及银行信用记录,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属受限的情形等。在评估调查的基础上,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形成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
3、负责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妥善保管反担保权利凭证,并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4、负责每月收集担保对象在担保期内的财务报表,按年度收集担保对象的审计报告,分析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及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对象企业进行考察,及时检查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
5、负责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
6、担保对象出现财务恶化等情形时,负责进行分析评估,提交担保预计损失报告书,进行账务处理,确认预计负债及损失。
7、负责担保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1、参与对担保对象的评估调查;
2、负责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担保预计损失报告书、担保损失报告书的内部审批;
3、组织经理办公会对担保事项涉及的审批事项(包括相关报告书、损失或预计损失报告书、相关合同等)进行初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4、负责牵头拟定(或审定)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负责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债务主合同的法律审核;
5、负责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债务主合同的备案;
6、如果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代为清偿后,负责执行反担保措施并进行追索;
7、在担保期间,如果发生担保对象机构变更、被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负责按有关法律规定变更担保合同、行使债务追偿权。
8、负责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三)公司审计部
1、参与对担保对象的评估调查;
2、负责对外担保事项涉及的合同拟定、签署、审批等流程的监督;
3、实际发生担保损失时,负责全面调查,编制担保损失报告书,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控制基本流程:
(一)担保对象向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二)担保申请受理;
(三)对担保对象调查评估、反担保资产调查评估,形成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
(四)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的会签、审批;
(五)担保事项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初审;
(六)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拟订(或审定)、审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八)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九)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备案、生效;
(十)担保期间对担保对象、反担保资产的跟踪评估,重点关注可能发生的担保风险及损失;
(十一)担保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当发生债务代偿、担保损失时,进行追偿、损失确认、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约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要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依据本制度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后,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