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鹏:山东华鹏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18:53:36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ST 华鹏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24 项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系统修订。本次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修订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目录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1 《公司章程》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5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1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12 《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1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1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1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1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17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18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19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修订
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修订
2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23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24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25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一律改称“股东会”。故此,《公司章程》条文中仅有“股东会”称谓修改的条文,不在下表中列示。
2、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及相关规则,将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部分全部删去,第五章章名“董事会”更名为“董事与董事会”,
第六章章名“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更名为“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结合公司性质考虑,删除原“第十一章 党的基层组织”。
3、除上述修改以外,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条文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