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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鹏:山东华鹏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07-07 18:54:09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五)主管部门预警、督办的敏感舆情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部。
第四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及主管部门指导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报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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