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7 17:35: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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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导航”、“公司”)的委托,担任华测导航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华测导航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以及激励对象的书面说明或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测导航实施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13),根据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 年 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5)。
(四)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披露《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7)。
(六)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十)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
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含回购股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如自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通过后至未来实施利润
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发生股本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总
额进行调整。上述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