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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元: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4 22:13:25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
081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
赣 10 破申 1 号、(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
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因 2024 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
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 2025 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380.83 万元,若 2025 年度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且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6、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临时停产,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将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4 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4.1 条
第(九)项规定,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法院裁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 10 破
申 1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5 年 6 月 27 日,债权人马建林向抚州中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
并同时提出预重整申请。抚州中院认为,债务人新元科技公司系上市公司,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为有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抚州中院决定对新元科技公司启动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公司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相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维持继续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加入第三人债务;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 10 破
申 1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债务人董事会、主要出资人以及部分债权人的共同推荐,现决定如下: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相关情况如下:
1、临时管理人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郑建军、朱亦、顾丹妮
3、团队主要成员:黄薪豫、毛雯茹、曹洁、庞添毓、黎安琪、王佩仪、王成杰、冯怡琳、李玮雯
4、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新元科技公司董事会决议参与并监督新元科技公司“过渡期临时工作组”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 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 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 监督债务人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 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五) 帮助、指导债务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但不得以临时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
(六) 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预重整方案意见;
(七) 调查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以及分析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八) 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
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九) 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启动预重整程序对公司的影响
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及经营工作的清理等相关工作,包括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并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成功率及相关重整工作效率。
在预重整期间,公司经营正常开展,公司将依法配合临时管理人等进行预重整相关工作。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力争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最大程度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四、风险提示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
赣 10 破申 1 号、(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
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因 2024 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
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 2025 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380.83 万元,若 2025 年度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且经审计后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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