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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04 18:23:37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第一条 为维护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制订本章程。 为,……,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3601.3 万股,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01.3 万股,于
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票进2017 年12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7,360,504 股,所有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7,360,504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份均为普通股。 币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
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新增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款项计入注册资本的
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
作价方案。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新增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表决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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