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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03 18:06:5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将《证券时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标准及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三)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七)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 重大交易;
(三) 关联交易;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 回购股份;
(十)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 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公司要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要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要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 公司要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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