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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3 18:07:00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章程。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由东莞市胜蓝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公司由东莞市胜蓝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更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69856804J。
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69856804J。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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