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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3 18:04:28

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5-049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
术开发区通云南路 79 号。邮政编码: 术开发区通云南路 79 号。邮政编码:
214101。 2141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担责任。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权,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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