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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沃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2 16:53:49

证券代码:301232 证券简称:飞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以书面、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徐慧、曾红、王赓宇、张雷,会议由董事长张友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7 月 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13.73 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董事刘志军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购股份符合的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43.44 元/股,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回购股份的价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3.44元/股进行测算,拟回购股份数量为575,45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3.44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150,906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5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a.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b.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c.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a.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b.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b.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c.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3)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授权、执行、完成、递交、呈报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的修改、登记、备案等事宜;
(6)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三、备查文件
1、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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