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01 22:10:50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董事会八届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
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在董事会的年度例会中,董事可提出新的议案,但是否列入表决事项应由董事会表决决定;在临时董事会上,董事不得提出新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详细说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公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
(四)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贷款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七条 有关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并向董
事会提出。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第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董事会的要求,董事长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七日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以邮件、传真、专人送达、
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
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
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举手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
在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节 通讯表决
第二十四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应采用
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除应包括召开董事会应具备的相关内容及说明性文件外,还应增加如下内容:
(一)告知董事本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需审议事项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董事:对前述第(二)款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五条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中要求的送达方
式在送达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送达或回传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回传的表决票无效。
第二十六条 表决票送达或回传期限截止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计表决结果,并将表
决票作为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表决结果制作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的具体制作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关联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款);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九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
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该董事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披露。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