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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源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7-01 20:16:14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时限及程序提出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分工;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提交董事审阅、董事会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及其他对外发布文件的编制、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在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相关知情人员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二)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下属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后披露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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