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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30 20:51:14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可持续发展管理方面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建立健全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 & Governance,简称“ESG”)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等,具体可分为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售后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公司建立与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定期对话机制,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根据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工
作成效,共同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公司应当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公司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态环境、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领域开发或者使用创新技术的,应当遵循审慎和稳健原则,充分评估其潜在影响及可靠性。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负有实质性的决策、统筹和监督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 ESG战略与目标,确保与公司长期愿景及股东利益相契合;
(二)确保 ESG策略、原则和政策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负责关注公司 ESG目标进展,监督公司 ESG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四)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策略、原则和政策等,确保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 ESG政策持续执行和实施;
(二)定期审核公司 ESG目标达成情况;
(三)关注公司 ESG 领域的有关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四)督导公司 ESG 政策即时跟进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要求;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第一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的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定期向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汇报,反馈 ESG 工作情况,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工作小组,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并开展治理、控制措施和程序,包括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管理及合规体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目标、编制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债权人,确保股东及债权人充分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采取多元化方式召开股东会,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进行主动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制定长期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应确保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不得为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 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公司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理念,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培训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工作过程中的伤害,减少职业风险,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知识和技能的提升,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培训和进修,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第二十二条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职业健康安全、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发现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继续使用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立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相关方(客户、供应商、承包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支持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对环境的影响、受影响公众的一致诉求等实际情况,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评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支持。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与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所有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三)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危险废弃物,已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合规处置;
(五)尽可能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通过供应链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九)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五条 如公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则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合规性分析,防范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纳入企业风险管理流程和战略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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