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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影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30 20:11:35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执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
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
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第十
四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
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
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
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
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
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
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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