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6-30 20:11:51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5-024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 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6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7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 价额。
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
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
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
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
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
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9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110,000,000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出资方
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出 式如下:
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 出 资 方
序 发起 出 资 方 号 人名 持股数 出资时间 式
号 人名 持股数 出资时间 式 称
称 李玉 90,245, 2010 年11月 以 净 资
李玉 90,245, 2010年11月 以 净 资 1 珍 760 23 日 产折股
1 珍 760 23 日 产折股 李根 2010 年11月 以 净 资
2 19,754,
李根 19,754, 2010年11月 以 净 资 长 240 23 日 产折股
2 长 240 23 日 产折股
合 计 110,000,000
合 计 110,000,0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0,000,000 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10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376,320,000 股,全部为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76,320,000 股,全部为
普通股。 普通股。
11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