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真科技: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27 19:18:4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ZZNode Technologies Company Limited
章 程
2025 年 6 月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在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码为:110000011499260)。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直真科技”,股票代码 003007。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ZZNode Technologies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 10 号 C207
邮政编码:10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九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提供行业领先的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为客户
提供高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并使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工商部门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及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认购比例
1 王飞雪 3,569,000 35.69%
2 金建林 3,517,000 35.17%
3 袁 隽 2,107,000 21.07%
4 胡 旦 500,000 5.00%
5 王德杰 155,000 1.55%
6 刘 伟 102,000 1.02%
7 刘 澎 50,000 0.50%
合计 10,0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4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公司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及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