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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捷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7 19:06:53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提名及任免。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研究和评估,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是否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在项目审计开始前,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通知,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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