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数文化: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7 17:58:54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
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
则,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廉洁奉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是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纪检部门完成纪检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会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规模、业务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以提高审计质量。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必须专职,经公司推荐,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
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内部审计制度,制订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要求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绩效审计,对经公司任免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认为需要离任审计的其他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对公司收购项目(公司)进行交接审计;
(十)协助公司纪检部门完成纪检事项的核查;
(十一)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参与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工作;
(十二)根据审计项目需求,对被审计单位开展信息系统审计;
(十三)完成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权限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应明确
其下列权限及义务: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
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根据授权具有财务软件登录查询、财务数据打印和抽取的权限;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谨慎利用和保护他们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所有报告和工作底稿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对外泄露。内部审计人员在配合纪检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纪检部门的工作制度和纪律;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论证;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纪检部门报告;
(六)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评估整改情况,并纳入各公司负责人年终考核;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
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取
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
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人员,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内部审计意见报送公司管理
层审定后,应根据其批复将审计意见及建议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将获取审计
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人员若需调阅审计报告、
审计底稿等资料,需经内部审计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调阅、复印。遇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的调阅,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会签。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
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包括年
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
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
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信息系统、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视情况通报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机制,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提交公司管理
层,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按规定移送有关单位或机构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接
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扰、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公司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