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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数文化: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7 17:59:30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含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
档备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负责,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或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有关财务报告;
(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依法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工作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其中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
(十一)前述(一)至(十)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公司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公司需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讨论、编制、
报送、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可供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查阅。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产生以后,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
部门或单位需填写《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一),将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不限于本部门或子公司)进行登记,该登记表需经该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董事会办公室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需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相
关责任部门需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拟披露
信息同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该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审批流程中形成的信息披露审签单共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在信息披露审批单上签字的人员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证券交易价格敏感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需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报送的内幕
信息,公司报送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拒绝。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提交《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式样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公司内幕信息后,应按照其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较长、过程较复杂、涉及部
门或单位较多,在该内幕信息形成的各重要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讨论、形成重要成果、取得阶段性进展等),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子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该部门或子公司的经办人应将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记载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
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于次年1月31日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存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
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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