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软件: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6 16:36:58
证券代码:688562 证券简称:航天软件 公告编号:2025-039
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对《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北京神舟
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北京神舟航天软
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内
容亦将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改条款如下表列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
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职半年之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转让限制
承诺的,则从其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卖
出,应当在卖出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