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洁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06-25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5 18:29:42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
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
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并负责具体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
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